本標準適用于焊接用不(bu)銹鋼盤條。
一、類別、牌號
盤條(tiao)按其(qi)組織分為(wei)三類(lei)。其(qi)類(lei)別和牌(pai)號列于表1。
二(er)、尺寸、外形(xing)
2.1 盤條直(zhi)徑范圍為5.5~12.0mm。
2.2 盤條直徑及(ji)其允許(xu)偏(pian)差(cha)應符(fu)合(he)GB702-72《熱軋圓鋼(gang)和方(fang)鋼(gang)品種》的規定。
2.3 盤條的(de)橢圓度(du)不得(de)超過直徑(jing)公差(cha)的(de)75%。
三、技術要(yao)求
3.1 化學成分
3.1.1 盤條用鋼的熔(rong)煉化學成分(fen)應(ying)符合表2規(gui)定(ding)。
3.1.1.1 根據需方要求,HOCr21Ni10,H00Cr21Ni10和HOCr20Ni10Nb的(de)含鉻量可規(gui)定如下:Cr≥1.9×Ni%。
3.1.1.2 H1Cr17允許含Ni≤0.60%。
3.1.1.3 H1Cr13允許含(han)Ni≤0.60%;含(han)Mo≤0.60%
3.1.2 盤條成品化(hua)學(xue)成分(fen)允許偏差應符(fu)合GB222-84《鋼(gang)的化(hua)學(xue)分(fen)析試樣取樣法及成品化(hua)學(xue)成分(fen)允許偏差》中表3的規定。
3.2 交貨狀態
3.2.1 盤(pan)條以熱軋狀態(tai)供貨。
3.2.2 根據需方要求,可(ke)以盤條熱軋后酸洗或熱軋后熱處理交(jiao)貨(huo)。
3.3 表面質量
盤條(tiao)表面不得有裂紋、折迭、結疤及(ji)夾雜等有害缺(que)陷。如有上述缺(que)陷必須清除。清除深(shen)度不得超過直徑(jing)(jing)公(gong)差。但允許有深(shen)度或高度不超過直徑(jing)(jing)公(gong)差之半(ban)的(de)個(ge)別劃痕、麻(ma)點、凹(ao)坑和(he)凸(tu)起(qi)。
3.4 在鋼坯或盤(pan)條上檢驗鋼的低(di)倍組織,橫(heng)截(jie)面酸浸低(di)倍試(shi)片上不(bu)得有肉眼可見(jian)的縮孔、氣(qi)泡、夾雜及裂紋(wen)。
4 檢驗(yan)規則(ze)、試驗(yan)方法
4.1 盤(pan)條驗收按GB2101-80《型鋼驗收、包(bao)裝、標(biao)志及質(zhi)量證明(ming)書(shu)的一般規定》進行(xing)。
4.2 盤條檢驗的取(qu)樣數量(liang)和(he)試驗方(fang)法應符(fu)合(he)表3規定。
五、包裝(zhuang)、標志和質量證明書
盤條的包(bao)裝、標志和質量(liang)證明書應符合GB2101-30的規(gui)定。
附加(jia)說(shuo)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min)共(gong)和國(guo)冶(ye)金工業(ye)部提出(chu)。
本(ben)標準由大(da)連(lian)鋼廠(chang)、冶金工業部標準化研究所負(fu)責起(qi)草。
本(ben)標準主要(yao)起草人陳(chen)孟光、吳武楠、楊中興、徐孝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