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熱軋和鍛制的不銹耐酸(suan)鋼(gang)條鋼,其化學成分同樣適用于錠、坯及其制品。
一、技術條件
1.1 不銹耐酸鋼按用途可分為不銹鋼及耐酸鋼;按使用加工方法可分為壓力加工用鋼及切削加工用鋼;按供應狀態可分為熱軋、鍛制及熱處理狀態;按組織類型可分為鐵素體型、馬氏體型、奧氏體型、奧氏體-鐵素體型、沉淀硬化型。
鋼的使用加(jia)工方法及供(gong)應狀態均應在合同中注明(ming)。
馬氏體(ti)類型鋼,一般應以退(tui)火(huo)或高溫回火(huo)狀(zhuang)態供應。
1.2 鋼的(de)熔煉(lian)化學成分應符合(he)表1的(de)規定。
1.2.1 用(yong)作板、管、絲、帶等的(de)鋼號,根據工藝和性能的(de)要求,其化學成分在表1規定的(de)范(fan)圍內(nei)選擇。
1.2.2不含鎳(nie)的(de)鋼號,鎳(nie)的(de)殘余(yu)含量不應(ying)大于0.60%。
1.2.3焊接用(yong)的(de)含鎳鋼(gang)號(hao),硫的(de)含量不應大于0.020%。
1.2.4經(jing)雙(shuang)方(fang)協(xie)議,可加入(ru)氮、硼、稀土元素改進(jin)鋼的(de)性能,但須在證(zheng)明書中(zhong)注明加入(ru)量。
1.3 鋼材(cai)和鋼坯(pi)的化(hua)學成分允許與表1的規定有表2的偏(pian)差。
1.4 用熱處理毛坯制成試樣(yang)測出(chu)鋼(gang)材的(de)(de)縱向(xiang)機械性(xing)能和退(tui)火(huo)或高溫回火(huo)狀態的(de)(de)鋼(gang)材硬度(du)應(ying)符合表3的(de)(de)規定(ding)。
1.4.1 熱處(chu)理用(yong)試樣毛(mao)坯尺(chi)寸(cun)一(yi)般(ban)為25毫米;小于25mm的,用(yong)原尺(chi)寸(cun)鋼材進行熱處(chu)理。
1.4.2直徑(jing)小于等于16mm的圓(yuan)鋼和厚度小于等于12mm的方鋼、扁(bian)鋼不作(zuo)沖擊試驗。
1.4.3 表3所列(lie)機械(xie)性(xing)能適用于(yu)截面尺(chi)寸(cun)小(xiao)于(yu)等于(yu)60mm的(de)(de)鋼材(cai),尺(chi)寸(cun)大于(yu)60~100mm的(de)(de)鋼材(cai),其伸(shen)長(chang)率(lv)和收(shou)(shou)縮(suo)率(lv)允許(xu)較表3的(de)(de)規定值(zhi)分別降(jiang)低1%和5%(絕對值(zhi));尺(chi)寸(cun)大于(yu)100mm的(de)(de)鋼材(cai),機械(xie)性(xing)能可在(zai)90~100mm的(de)(de)熔檢坯上檢驗(yan),其伸(shen)長(chang)率(lv)和收(shou)(shou)縮(suo)率(lv)同樣允許(xu)按上述規定降(jiang)低。
1.4.4 沉淀硬化鋼(gang),機械性能和熱處理制度應(ying)在合同中注明。
1.5 鋼(gang)材的橫截面(mian)酸浸低倍試片不得有肉眼可(ke)見的縮孔、氣(qi)泡、夾雜(za)及裂紋。作切削加工用鋼(gang),允許有不超過表(biao)面(mian)缺陷清理深(shen)度的皮下氣(qi)泡或(huo)皮下夾雜(za)等缺陷。
1.6 鋼材的形狀和(he)尺寸應符合(he)相應品種標準的規定。
1.7 鋼材(cai)的表面質量按(an)使用加(jia)工方法不同,應(ying)符(fu)合(he)下列要求(qiu):
a. 用作壓力加工(gong)的(de)鋼材,表面不得有肉(rou)眼(yan)可見的(de)裂縫、折(zhe)迭、結疤及夾雜。如有上述(shu)缺陷必須清(qing)除(chu),清(qing)除(chu)深度(du)(du)從鋼材實(shi)際尺(chi)寸算起(qi)應(ying)符合表4的(de)規定,清(qing)除(chu)寬度(du)(du)不小于(yu)深度(du)(du)的(de)五倍。允許(xu)有從實(shi)際尺(chi)寸算起(qi)不超過尺(chi)寸公差之半(ban)的(de)個別(bie)細小劃痕、麻(ma)點(dian)、凹(ao)塊及皺紋。
b. 用作切(qie)削加工鋼材,表面(mian)允許有(you)從(cong)鋼材公稱(cheng)尺寸算(suan)起不超過表5規定的(de)局部缺陷。
1.8 耐酸用奧(ao)氏體和奧(ao)氏體-鐵(tie)素體型鋼號(hao)作晶間腐蝕傾向試驗,試驗方法及判定級別(bie)應在合同中(zhong)注明,不注明可不作。
1.8.1各鋼號晶間腐蝕傾向試(shi)驗適用(yong)方法按表6選擇。
1.8.2L、T、F法的試(shi)驗結果,不得(de)有(you)晶間(jian)腐(fu)蝕傾(qing)向。X、C法的合格級別由雙方協議(yi)。
1.8.3含鉬的超低(di)碳鋼號,根據特(te)殊要求,經雙方(fang)協議,可選用X法。
1.9熱頂鍛(duan)用(yong)鋼(gang)應作頂鍛(duan)試驗,在頂鍛(duan)后的試樣上不得有裂(lie)縫(feng)。
1.10低磁用鋼(gang)應測定磁性,其磁性指(zhi)標及測定方法(fa)由(you)雙方協議(yi)。
1.11根據需(xu)方(fang)要求,并經雙方(fang)協(xie)議,可供下列特殊要求的鋼材:
(1)縮小表1規(gui)定(ding)的化(hua)學(xue)成(cheng)分范(fan)圍。
(2)加(jia)嚴(yan)試驗項目的指標。
(3)檢驗鋼的非(fei)金(jin)屬夾雜物。
(4)檢驗鋼的發紋。
(5)其它特殊要求項目。
二(er)、驗(yan)收規則(ze)和(he)試驗(yan)方法
2.1 鋼材應成批(pi)驗收,每批(pi)重量不超過30噸。每批(pi)由同一(yi)鋼號(hao),同一(yi)熔煉爐(lu)號(hao),同一(yi)尺寸和同一(yi)熱(re)處理爐(lu)次組成。采(cai)用電渣重熔冶煉的鋼,在工藝穩定且能保證本標準各項技術要求的條件(jian)下(xia),允(yun)許以自耗電極的熔煉母爐(lu)號(hao)組批(pi)交貨。
2.2 鋼材的(de)試樣(yang)數量、取樣(yang)部位及試驗方法,應符合表7的(de)規定(ding)。
注(zhu):電(dian)渣鋼按電(dian)弧爐(lu)(lu)組批(pi)時,取(qu)樣(yang)數(shu)量按電(dian)弧爐(lu)(lu)鋼(化(hua)學(xue)成分(fen)試樣(yang)除外)。
2.3 如有某一項(xiang)試(shi)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則從同一批中(zhong)再取雙倍數(shu)量(liang)的(de)試(shi)樣(yang)進行該不合格項(xiang)目的(de)復(fu)驗。
復(fu)驗(yan)結果(guo)(包括該試驗(yan)所要(yao)求的任(ren)一(yi)指標(biao)),即使有一(yi)個試樣(yang)不合格,則整批不得交貨。但(dan)供(gong)方可將該批鋼(gang)材重新分類或熱(re)處(chu)理,然后(hou)作為(wei)新的一(yi)批提交驗(yan)收。
2.4 供方(fang)若能(neng)保證成品(pin)鋼材(cai)合(he)格時,對同(tong)一熔煉(lian)爐號的(de)鋼材(cai)或鋼坯的(de)機(ji)械性(xing)能(neng)、低(di)倍組織、非(fei)金(jin)屬夾雜物(wu)的(de)檢(jian)驗(yan)結果,允許(xu)以坯代材(cai),以大代小(xiao)。
三(san)、包裝、標志和證(zheng)明書(shu)
3.1 鋼(gang)材(cai)的包裝(zhuang)、標志和(he)證明(ming)書應符合GB247-76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