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yue)18日,國家商務部發(fa)布(bu)了關于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ye)有限公(gong)(gong)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銹鋼(gang)熱軋(ya)板/卷傾銷(xiao)及傾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調查(cha)的公(gong)(gong)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7月22日,商(shang)務部發布2019年第31號公告,決(jue)定對原(yuan)產于歐盟(meng)、日本、韓國和印尼的進口(kou)不銹鋼(gang)鋼(gang)坯(pi)和不銹鋼(gang)熱軋(ya)板/卷(juan)實施(shi)(shi)反傾銷措施(shi)(shi),實施(shi)(shi)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qi)5年。
2020年11月20日,應印(yin)尼廣(guang)青(qing)鎳業(ye)有(you)限公司申請,商務(wu)部發布2020年第55號公告,決定對印(yin)尼廣(guang)青(qing)鎳業(ye)有(you)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gang)(gang)鋼(gang)(gang)坯和不銹鋼(gang)(gang)熱軋板/卷(juan)所適用(yong)的反傾(qing)(qing)銷措施(shi)進行傾(qing)(qing)銷及傾(qing)(qing)銷幅(fu)度期(qi)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re)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