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ri),國家(jia)商務部發布(bu)了關于終止(zhi)對印尼廣青鎳業(ye)有限(xian)公司(si)生產的(de)進(jin)口不(bu)銹鋼鋼坯和不(bu)銹鋼熱軋板/卷傾銷及傾銷幅(fu)度(du)期(qi)間復審調(diao)查的(de)公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nian)7月22日(ri),商(shang)務部發布2019年(nian)第31號公告,決定(ding)對原產于歐(ou)盟、日(ri)本(ben)、韓國(guo)和印尼的進口不(bu)銹鋼(gang)鋼(gang)坯和不(bu)銹鋼(gang)熱軋板/卷實(shi)施(shi)(shi)反傾銷措施(shi)(shi),實(shi)施(shi)(shi)期限自2019年(nian)7月23日(ri)起5年(nian)。
2020年(nian)11月(yue)20日,應印(yin)(yin)尼(ni)廣青鎳(nie)業有限公司(si)申請(qing),商務部發布2020年(nian)第55號公告,決定對印(yin)(yin)尼(ni)廣青鎳(nie)業有限公司(si)生產的進口不(bu)銹鋼鋼坯(pi)和不(bu)銹鋼熱軋板/卷(juan)所(suo)適用的反傾(qing)銷(xiao)措施進行傾(qing)銷(xiao)及傾(qing)銷(xiao)幅(fu)度期間復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ya)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