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國家商務部發布了關于(yu)終(zhong)止對(dui)印尼廣(guang)青鎳業有限公(gong)司(si)生產的(de)進口不銹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銹鋼(gang)熱軋板/卷傾銷(xiao)及傾銷(xiao)幅度期間復審調查的(de)公(gong)告(2021年第38號)。


2019年7月(yue)22日,商務部發布2019年第(di)31號公(gong)告,決定對原(yuan)產于歐盟(meng)、日本、韓(han)國和(he)印(yin)尼(ni)的(de)進口不銹鋼鋼坯和(he)不銹鋼熱軋板/卷實施(shi)反(fan)傾(qing)銷措施(shi),實施(shi)期(qi)限自2019年7月(yue)23日起(qi)5年。


2020年(nian)11月20日,應(ying)印尼廣(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si)申請,商(shang)務部發布(bu)2020年(nian)第55號公(gong)告,決定對印尼廣(guang)青鎳業有(you)限公(gong)司(si)生產(chan)的進口不銹(xiu)鋼(gang)鋼(gang)坯和(he)不銹(xiu)鋼(gang)熱軋板/卷(juan)所適用的反傾(qing)銷(xiao)措施進行(xing)傾(qing)銷(xiao)及傾(qing)銷(xiao)幅度期間復(fu)審。


2021年9月30日,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向商務部提出撤回期間復審的申請。經審查,商務部決定接受該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終止對印尼廣青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進口不銹鋼鋼坯和不銹鋼熱軋板/卷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傾銷及傾銷幅度期間復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