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鋼鑄件(以下簡稱鑄件)。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


一、鑄件牌號及技(ji)術要求


1.1鑄(zhu)件的(de)(de)牌號及其化學成分(fen)應符合表1的(de)(de)規(gui)定(ding)。


1.2 鑄(zhu)件(jian)需進行熱處理,如訂貨(huo)技術(shu)條件(jian)中(zhong)無規(gui)(gui)定(ding),其規(gui)(gui)范應(ying)符(fu)合表2的(de)規(gui)(gui)定(ding)。


1.3 鑄件(jian)的機械性能一般不(bu)作為(wei)驗收項目。如有要(yao)求,可在訂貨技術條件(jian)中參照(zhao)表(biao)2的要(yao)求規定。


1.4 要求做晶間腐蝕(shi)傾向試驗的鑄件,可在(zai)訂貨技術條(tiao)件中規定(ding)。各牌號晶間腐蝕(shi)傾向的試驗方法按表3的規定(ding)選擇。


1.5 鑄件應(ying)清(qing)理(li)干(gan)凈,包括除去冒口(kou)、澆口(kou)、飛(fei)邊、毛刺、附砂以(yi)及冷鐵等。如用火焰或電弧切割等熱加工方法清(qing)理(li),則應(ying)在(zai)熱處理(li)前進(jin)行。


1.6 鑄件(jian)的(de)(de)尺寸(cun)公差應符合圖(tu)紙的(de)(de)規定(ding)。未規定(ding)者,則由制造(zao)廠(chang)確定(ding)。


1.7 鑄件(jian)的(de)缺(que)陷允許焊補、修復。不影(ying)響(xiang)鑄件(jian)使用要求和外(wai)觀(guan)以及機加工可去掉(diao)的(de)缺(que)陷,如雙方同意,允許存在(zai)。


1.8 鑄件缺陷(xian)焊補應符合下列規(gui)定:


(1)焊補(bu)應在熱處理(li)前(qian)進行。熱處理(li)后焊補(bu)的鑄件是(shi)否需要再熱處理(li),由雙方協商確定(ding)。


(2)焊補之前,應把(ba)尚需(xu)焊補的(de)缺陷(xian)全部清除干(gan)凈,最(zui)后需(xu)經鏟鑿(zao)、打磨或其它(ta)機(ji)加工方(fang)法露出密實(shi)金屬表(biao)面。


(3)焊補用的焊條(tiao)和工藝應按(an)圖紙規定,否則由制造(zao)廠確定。


1.9 鑄件(jian)具(ju)有下列缺(que)陷(xian)之一者,不(bu)允許焊(han)補:


(1)有蜂窩狀氣孔者。


(2)成品試(shi)壓滲(shen)漏且(qie)焊補后(hou)無法保(bao)證質量者。


(3)圖紙規定不(bu)允許焊補的(de)缺陷。


1.10 要求打磨、酸洗及無損(sun)檢驗的(de)鑄件(jian),可(ke)在(zai)訂貨(huo)技術條件(jian)中規定。其(qi)工藝和方(fang)法由雙方(fang)協商確(que)定。



二、驗收規則和試驗方法


2.1 鑄件(jian)必須進行下列各項(xiang)檢驗:


(1)化學成分。


(2)外觀質量、幾何形(xing)狀及尺(chi)寸。


(3)訂貨技(ji)術(shu)條件(jian)中規(gui)定的其它驗收項目。


2.2 化學成分(fen)檢驗


(1)每一熔(rong)次(ci)均需檢(jian)驗(yan)。兩(liang)爐或(huo)多爐鋼水倒入同一鋼包進行澆注(zhu)者,可作為(wei)一個熔(rong)次(ci)。


(2)化學成(cheng)分分析的成(cheng)品試(shi)樣,以鋼包中取樣為準。也允許在鑄件上(shang)取樣。


(3)化學(xue)成分分析(xi)仲(zhong)裁(cai)方(fang)法按GB223-63《鋼鐵(tie)化學(xue)分析(xi)標準方(fang)法》進行(xing)。


2.3 機械性能(neng)檢(jian)驗


(1)當訂(ding)貨技術條(tiao)件(jian)中規(gui)定做機械(xie)性能檢驗(yan)時,則每批鑄件(jian)均應進行檢驗(yan),每批鑄件(jian)是指經過同一熱(re)處理(li)爐次的同一熔(rong)次。


(2)檢(jian)驗用的(de)試樣毛坯應與鑄件同爐(lu)澆出。也允(yun)許在鑄件上取(qu)(qu)樣,取(qu)(qu)樣部位(wei)(wei)及(ji)性能(neng)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試樣形狀、尺寸(cun)及(ji)切取(qu)(qu)位(wei)(wei)置按圖1或圖2制(zhi)作,也可參(can)照GB979-67《碳素鋼鑄件分(fen)類及(ji)技術條件》的(de)圖樣選(xuan)用。


(3)檢驗用的(de)試(shi)樣應(ying)始(shi)終與其代表的(de)鑄件在同一熱處(chu)(chu)理(li)爐內進行熱處(chu)(chu)理(li)。


(4)每批鑄(zhu)件采用(yong)兩個(ge)抗拉試樣、兩個(ge)沖擊(ji)試樣分別(bie)按GB228-76《金(jin)屬拉力試驗方法》、GB229-63《金(jin)屬常溫(wen)沖擊(ji)韌性試驗方法》及GB231-64《金(jin)屬硬度(du)測定法》進行。


2.4 晶間腐蝕傾(qing)向檢驗


當訂貨技術(shu)條件中規定(ding)要做(zuo)晶間(jian)腐(fu)蝕傾向檢(jian)驗(yan)時(shi),按GB1223-75《不銹耐酸鋼晶間(jian)腐(fu)蝕傾向試驗(yan)方法》進(jin)行。


2.5 晶間腐蝕(shi)傾向和機(ji)械性(xing)能(neng)等試驗項目如有不合格者,允許用(yong)(yong)相(xiang)同(tong)狀(zhuang)態(tai)的試樣(yang)加倍重做。若再不合格者,則可(ke)將該批鑄(zhu)件(jian)連同(tong)備用(yong)(yong)試樣(yang)重新進行熱處理,然(ran)后按新鑄(zhu)件(jian)要求再進行各(ge)項檢驗。



三、標志


3.1 凡重量(liang)超過15公斤的鑄件(jian),在非加工面上應鑄出(chu)或標明工廠標記、鑄件(jian)牌號或其代號。


3.2 每批鑄件應附有符合(he)本標準的(de)證(zheng)明(ming)書。證(zheng)明(ming)書應包括:


(1)制造廠(chang)名稱;


(2)圖號及名稱;


(3)牌號及熔(rong)煉(lian)爐號;


(4)化學成分合格證;


(5)熱處(chu)理規范;


(6)本標(biao)準號;


(7)訂貨技(ji)術條件中(zhong)規定的其(qi)它驗收項(xiang)目的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