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于不銹耐酸(suan)鋼鑄件(以下簡稱鑄件)。凡在本標準中未規定者,可以在訂貨技術條件中商定。
一(yi)、鑄件(jian)牌號及(ji)技術要求
1.1鑄件的(de)牌號及其化學成(cheng)分應符合表(biao)1的(de)規定。
1.2 鑄件需進行(xing)熱(re)處理,如訂貨技術條件中無(wu)規(gui)定(ding),其規(gui)范(fan)應(ying)符合表(biao)2的(de)規(gui)定(ding)。
1.3 鑄件的機械性能(neng)一般不作為驗收項目。如(ru)有(you)要求,可在訂(ding)貨技術條件中(zhong)參照(zhao)表(biao)2的要求規定。
1.4 要(yao)求做(zuo)晶間(jian)(jian)腐(fu)蝕傾(qing)向試驗的(de)鑄(zhu)件,可在(zai)訂貨技(ji)術條件中(zhong)規定。各牌號晶間(jian)(jian)腐(fu)蝕傾(qing)向的(de)試驗方(fang)法按表3的(de)規定選擇(ze)。
1.5 鑄(zhu)件應(ying)(ying)清理干凈,包(bao)括除去冒口(kou)、澆口(kou)、飛邊(bian)、毛(mao)刺、附砂以及冷鐵等(deng)。如用火焰或電弧切割等(deng)熱(re)加工方法清理,則應(ying)(ying)在熱(re)處理前進行。
1.6 鑄件(jian)的尺寸公差應符合(he)圖紙的規(gui)(gui)定(ding)(ding)。未規(gui)(gui)定(ding)(ding)者,則(ze)由制(zhi)造廠確定(ding)(ding)。
1.7 鑄件的(de)缺陷(xian)允許焊補(bu)、修(xiu)復。不(bu)影響鑄件使(shi)用要(yao)求和外觀以及機加工(gong)可去掉的(de)缺陷(xian),如雙(shuang)方(fang)同意(yi),允許存在(zai)。
1.8 鑄件缺(que)陷焊(han)補應符合下列規(gui)定:
(1)焊補應(ying)在熱處(chu)(chu)理(li)前進行。熱處(chu)(chu)理(li)后(hou)焊補的鑄件是(shi)否需要再熱處(chu)(chu)理(li),由雙方協商確(que)定。
(2)焊補之前,應把尚需(xu)焊補的缺陷(xian)全部清除干(gan)凈(jing),最后需(xu)經(jing)鏟鑿、打磨或其它機(ji)加工(gong)方法露出密(mi)實金屬表面。
(3)焊補用(yong)的(de)焊條和工(gong)藝應按(an)圖紙規定(ding)(ding),否則由制造廠確定(ding)(ding)。
1.9 鑄件具(ju)有下列缺陷之一者,不允許焊補:
(1)有(you)蜂窩狀氣孔者。
(2)成品試壓滲漏(lou)且焊補后無法保證(zheng)質量(liang)者。
(3)圖(tu)紙規定不允(yun)許焊(han)補的(de)缺陷。
1.10 要(yao)求(qiu)打磨、酸洗及無(wu)損檢驗的鑄件(jian),可在(zai)訂貨技(ji)術條件(jian)中規定(ding)。其工藝(yi)和方(fang)(fang)法由(you)雙(shuang)方(fang)(fang)協商確定(ding)。
二、驗收規(gui)則和試驗方法
2.1 鑄件必須進(jin)行下列各項檢驗(yan):
(1)化學成分。
(2)外觀質量、幾何形狀及尺寸。
(3)訂貨技(ji)術條件中(zhong)規定的其它驗收項目。
2.2 化學成分檢驗
(1)每一熔次(ci)均需(xu)檢驗(yan)。兩爐(lu)或多爐(lu)鋼水倒入同(tong)一鋼包進行澆注者,可作為一個熔次(ci)。
(2)化學成(cheng)分分析的(de)成(cheng)品試樣,以鋼包(bao)中取(qu)(qu)樣為準。也允許在鑄件上取(qu)(qu)樣。
(3)化學成分分析仲裁方法按(an)GB223-63《鋼鐵化學分析標準方法》進行。
2.3 機(ji)械(xie)性(xing)能檢驗
(1)當訂貨技(ji)術條件(jian)(jian)中規定做機(ji)械性(xing)能檢驗時(shi),則每(mei)批鑄件(jian)(jian)均應進行檢驗,每(mei)批鑄件(jian)(jian)是指經過同一熱(re)處理(li)爐次的(de)同一熔次。
(2)檢驗(yan)用的(de)試樣(yang)毛(mao)坯應與鑄件(jian)同爐澆出。也允(yun)許在鑄件(jian)上(shang)取(qu)樣(yang),取(qu)樣(yang)部位(wei)及(ji)性能要求由雙方協商確定(ding)。試樣(yang)形狀、尺寸及(ji)切取(qu)位(wei)置(zhi)按(an)圖(tu)1或圖(tu)2制(zhi)作(zuo),也可參照GB979-67《碳素鋼鑄件(jian)分類及(ji)技術條件(jian)》的(de)圖(tu)樣(yang)選用。
(3)檢驗用的(de)試樣應始終與其代表的(de)鑄件在同一熱處(chu)(chu)理(li)爐(lu)內進行熱處(chu)(chu)理(li)。
(4)每批鑄件采(cai)用兩個(ge)抗(kang)拉(la)(la)試樣、兩個(ge)沖擊試樣分別按GB228-76《金屬拉(la)(la)力(li)試驗方(fang)法(fa)》、GB229-63《金屬常溫(wen)沖擊韌性試驗方(fang)法(fa)》及GB231-64《金屬硬度測定法(fa)》進行。
2.4 晶間腐蝕傾向檢驗
當訂貨技(ji)術條件中規(gui)定要做晶間腐(fu)蝕傾向(xiang)檢(jian)驗(yan)時,按GB1223-75《不銹耐酸鋼晶間腐(fu)蝕傾向(xiang)試驗(yan)方法》進行。
2.5 晶間腐蝕傾(qing)向和機(ji)械性能等試(shi)(shi)驗(yan)項目(mu)如(ru)有不合格者(zhe),允許用相(xiang)同(tong)(tong)狀態(tai)的試(shi)(shi)樣加倍(bei)重做(zuo)。若再不合格者(zhe),則可將(jiang)該批(pi)鑄件連同(tong)(tong)備用試(shi)(shi)樣重新(xin)進(jin)行熱處理,然后按新(xin)鑄件要求再進(jin)行各(ge)項檢驗(yan)。
三(san)、標志
3.1 凡(fan)重量超過15公斤的鑄(zhu)件,在非加工(gong)面上應鑄(zhu)出或標明工(gong)廠(chang)標記、鑄(zhu)件牌號或其(qi)代號。
3.2 每批(pi)鑄件應附(fu)有符合本標準的證明書。證明書應包括:
(1)制造廠(chang)名稱;
(2)圖號(hao)及名稱;
(3)牌號及熔煉爐號;
(4)化學成分(fen)合(he)格證;
(5)熱處理規(gui)范;
(6)本(ben)標準號(hao);
(7)訂貨技術(shu)條件中規定的(de)其它驗收項目的(de)檢驗結果。

